專題研討
名詞解釋—設計中的創意
設計中的創意,簡而言之就是有設計和創意兩個部分構成,這個詞具有東方色彩及具體又模糊,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創意的意會,也可以把它理解為設計思路等等。設計中的創意即是指設計過程中一個成了型的思想或形式。如果說這個設計屬於視覺範疇的,那它的創意也許就是一堆草圖或者是說明;如果這個設計師屬於建築或者其他範疇的,那它的形態可能更為多樣化,或者是模型或者是影像或者是行為、文字說明等等。
設計
設計一次的解釋最早見於各類古代文獻。古文中對“設”的解釋有是十來種,比如:
第一種:有陳列與安置的意思
“設,置也,陳也”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
第二種:有用的意思
“設,猶用也” 《荀子》
第三種:有制約、建立、開設的意思
“設,施也” 《廣雅·釋詁三》 “設,立也” 《篇海類編》
等等。。。。。。“計”也自古以來就有多種解釋,其中也不乏與今日設計之意相近的, 《說文解字》曾說“計,算也”強調計算之意;《篇海類編》中說“計,籌也”強調謀劃之意;《韓非子》中也提到“計者,所以定事也,不可不察也”說明 “計”有計劃、計謀之意。
雖然關於“設”和“計”的解釋早已出現于各類古籍中,但是由於設計一詞具有復合的含義,對他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把設計的認為根據不同的階段歸為一下兩類:
第一類:以設計的工程來定義設計
1.“設計是高風險、高不確定的決策過程”(阿西莫夫Asimow《設計導論》)。他認為設計的本質是多方案的選擇。
2.“設計師圍繞目標的問題求解活動”(阿切爾Archer 《設計者運用的系統方法》)。注重問題的解決。
3.“設計師表達一個精神信念的活動”(喬尼斯Jones《設計的方法縱覽》)。他的觀點相對偏重設計的精神面,他強調的是活動本身而非因活動而產生的物質,注重過程。
第二類:以設計的目的來定義設計
“設計是從無到有的創造,創造新的、有用的事物”(李斯威克Riswick 《工程設計中心簡介》)強調設計的最終目的是出現一個新的、有用的建築。
“設計是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最合理的滿足社會的需求”(路南祥《再論現代工程教育》)這個論點用需求的層次與目的反證設計的目的,強調社會對於設計的約束力。
綜上所述設計的本質的認識始終處於一個進化的階段,各家對於設計的定義都有所不同,廣義上來說只要是人有目的的活動都叫設計,包括原始人打造石器、整理房間、做作業等等。狹義來說職業化的設計人員從事的創造性的活動也叫設計。例如工程師、建築師、服裝設計師。。。。。。
綜上所述設計的本質的認識始終處於一個進化的階段,各家對於設計的定義都有所不同,廣義上來說只要是人有目的的活動都叫設計,包括原始人打造石器、整理房間、做作業等等。狹義來說職業化的設計人員從事的創造性的活動也叫設計。例如工程師、建築師、服裝設計師。。。。。。
後現代產品設計早期作品之一,懶人椅,
1970年與新銳設計師伽提設計顛覆了正襟危坐的椅子概念。
創意
創意是神秘的。古往今來,學者們對創意的認識不同,所作的定義也各不相同,顏師古註《漢書》云:“創,始造也。”可見創包含嶄新的意思。RobertJ.Sternberg認為,“創意是生產作品的能力,這些作品既新穎(也就是具有原創性,是不可預期的),又恰當(也就是符合用途,適合目標所給予的限制)”。建築學者庫地奇(JohnKurdich)認為:“創意是一種掙扎,尋求並解放我們的內在。”賴聲川先生說:“創意是看到新的可能,再將這些可能性組合成作品的過程。”這些定義都說明了創意包含兩個主要的面向:“構想”面向與“執行”面向,“尋找”與“解放”在更深的層面說明以上兩種面向的創意工作。賴聲川先生把這兩部分稱作創意的“二部神秘曲”,既獨立又互相聯繫,它是通過兩個步驟進行的——欲望的湧現,以及表達這種欲望的方式。
設計中的創意指設計中的創造意念,即是指不同于已有的、嶄新的設計思路,由於它是靈感的產物,所以它區別于設計思路的理性部分,儘管它的成型依賴於理性的把握,但更多的是保持理性的部分。創意的開始可能是稍縱即逝的靈感但最終可能轉化成文稿也可能是設計稿。創意是長期感悟的後果,也許僅是一瞬間產生的,但卻不是一瞬間可以孕育的。
綜上所述,設計中的創意作為設計的動機,可能在開始的時候僅能反射出一個局部,這就需要我們用更深的設計思想來對其完善。於是我們大略的理解為在設計活動進入實質性操作之前必須先有一個(一類、一組)想法,而這個具有創造性的想法便是設計中的創意。

意大利ALESSI廚具系類,設計風格上遙遙領先全球
參考書:楊志麟編著《設計創意》東南大學出版社
楊裕富編著 《後現代設計藝術》國立中央圖書館出版
劉思平編著 《創造方法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
趙江洪編著 《設計藝術的含義》 湖南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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